政策要点
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,减按 25%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按 20%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,实际税负为 5%。
适用条件(三项须同时满足)
-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——需对照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》确认,房地产开发、部分高耗能行业需特别留意。
-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——注意是应纳税所得额而非营业收入,需在纳税调整后判断。
- 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、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——从业人数含劳务派遣用工,按全年季度平均值计算。
季度平均值计算方法
季度平均值 =(季初值 + 季末值)÷ 2;全年季度平均值 =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 ÷ 4。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的,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。
三个高频误区
误区一:以为营业收入 300 万以内就能享受。判断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,即利润总额经纳税调整后的金额,与收入规模无必然关系。
误区二:忽略从业人数含劳务派遣。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,派遣人数计入用工单位从业人数,制造业企业尤其容易超标。
误区三:核定征收企业默认不能享受。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居民企业,符合条件同样可以享受,不要主动放弃。
申报操作
无需专门备案,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,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自动计算享受,实行自行判别、申报享受、相关资料留存备查。
留存备查资料清单
- 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
- 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(含劳务派遣人员台账)
- 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
-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表
提示:留存备查资料需保存至少 10 年,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无法提供的,可能被要求补缴税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