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策力度有多大
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% 在税前加计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的,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% 在税前摊销。
换算成实际收益:假设企业当年研发投入 500 万元,适用 25% 税率,加计扣除可额外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500 万元,直接节税 125 万元。
可归集的六类费用
- 人员人工费用: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、五险一金,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。
- 直接投入费用: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、燃料和动力费用;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、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;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。
- 折旧费用: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、设备的折旧费。
- 无形资产摊销: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、专利权、非专利技术的摊销费用。
- 新产品设计费等:新产品设计费、新工艺规程制定费、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、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。
- 其他相关费用:技术图书资料费、专家咨询费、知识产权申请维护费等,此项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%。
辅助账是硬性要求
企业必须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,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。没有辅助账 = 无法享受,这是稽查中被否定的头号原因。辅助账可采用税务总局提供的样式,也可自行设计但需包含全部必要要素。
三类最易被否定的支出
一是研发人员与生产人员混同。同时从事研发和生产经营的人员,必须对其工作量做合理分配并留存记录,否则全额不予认可。
二是水电费等间接费用直接全额计入。研发活动与生产共用的水电,需按合理方法分摊,不能凭估计。
三是委托外部研发缺少合同登记。委托境内机构研发的,需在科技部门登记合同;委托境外研发的,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才可加计。
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
烟草制造业、住宿和餐饮业、批发和零售业、房地产业、租赁和商务服务业、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不适用。